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433号原告曹世虎,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曹光才,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刘金华,男,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世虎与被告刘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世虎自愿撤回对被告刘金华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世虎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刁孝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