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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433号

曹世虎与刘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世虎,刘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433号原告曹世虎,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曹光才,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刘金华,男,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世虎与被告刘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世虎自愿撤回对被告刘金华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世虎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刁孝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