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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296-1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徐卫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20-06-28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徐卫清;刘碗平;龚国强;赵红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296-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负责人:葛宇飞。

被执行人:徐卫清,男,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刘碗平,女,197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龚国强,男,1974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赵红丽,女,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东红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5年12月18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5月31日,利息、罚息、复利为123171元,从2015年6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4380元,执行费18780元(暂定)。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卫清、刘碗平、龚国强、赵红丽的银行存款1656331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徐卫清、刘碗平、龚国强、赵红丽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义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魏 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