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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特字第0001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与刘泽南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刘泽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特字第0001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中路39号。代表人吴宏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毕波,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泽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撤回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撤回申请。申请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黄亦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灿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