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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6813号

大连市甘井子区园林管理处与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市甘井子区园林管理处,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6813号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园林管理处。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华义,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耀华,大连市甘井子区甘井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园林管理处(以下简称园林管理处)与被告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园林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于华义,被告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耀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园林管理处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7月22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管理的儿童设施场地,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现合同期限已届满,自2015年6月6日起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腾退场地,但被告一直占用场地不予腾退,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腾退租用场地;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15年6月6日始至实际腾退日止发生的租金(标准为每月460元)。

被告宋某某辩称,1.原告没有土地所有权证,无权对该场地进行处分,包括租赁、买卖;2.通知我们搬迁和不租赁给我们的理由是原告单位决定的,不是政府征用规划搬迁;3.被告对公园进行土石方改造,原告应对被告予以赔偿;4.合同中关于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的约定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应视为无效的霸王条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园林管理处与被告宋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签订合同约定,甘井子区园林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与宋某某(以下简称乙方)就儿童设施场地承包一事,经甲方领导研究,在原承包基础上由乙方继续承包,经甲、乙双方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承包期限2014年6月6日-2015年6月5日,场地面积420平方米,租金伍仟伍佰元整,承包期内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负。甲方的义务,在合同期内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不干扰乙方的自主经营活动,协助解决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乙方的义务,遵守国家法规,合法经营,按时交纳租金及本合同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租期未满解除合同或合同到期终止合同,乙方有义务将房屋恢复原状。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被告提交的照片、公园改造平面图和土石方改造预算书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园林管理处与被告宋某某经于2014年7月22日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至2015年6月5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应当将合同项下的租赁场地返还原告。原告系合同中的出租方,亦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城市公园的管理机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宋某某腾退位于租赁场地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比照每月46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6月6日起至实际腾退日之止的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继续占用租赁场地,应当赔偿原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现原告要求比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每月460元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截至2016年1月5日被告应给付原告3220元(460元/月×7个月)。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儿童设施场地给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园林管理处;

二、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园林管理处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的经济损失3220元;

三、驳回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园林管理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4370元(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园林管理处已预交),由被告宋某某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园林管理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 判 长  王晓晨

人民陪审员  方 靖

人民陪审员  由舒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樊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