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00401号
原告:任海鹰。
委托代理人:李昌华、李亚芬,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昌洪。
委托代理人:金卫军,浙江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球。
原告任海鹰与被告李昌洪、李金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李昌洪、李金球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9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任海鹰的委托代理人李昌华、李亚芬与被告李昌洪的委托代理人金卫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金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李昌洪、李金球系夫妻,于1997年8月11日登记结婚。被告李昌洪于2014年5月11日向原告借款190000元,当日被告李昌洪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但未约定还款期限。之后,该款经原告催讨,两被告未还本付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昌洪、李金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任海鹰借款19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昌洪、李金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92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员 王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叶 臻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