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121-1号
原告:王志伟。
被告:浙江银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碧湖郎奇工业区郎源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殷平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伟与被告浙江银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王志伟负担。
审 判 长 王 玮
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
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叶旭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