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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2400号

原告郭思雨与被告赵亚菲、赵大地、人民财险泌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思雨,赵亚菲,赵大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泌民初字第02400号原告郭思雨,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郭腾玉,男。委托代理人张子建,男。被告赵亚菲,女,汉族。被告赵大地,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泌阳公司)。代表人潘建华,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林,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思雨与被告赵亚菲、赵大地、人民财险泌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文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思雨委托代理人张子建、被告赵亚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大地、人民财险泌阳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思雨诉称,2015年9月1日10时,郭思雨放学回家走到泌阳县花园路物资局门前,被赵亚菲驾驶车号为豫QDM2**的轿车从后面撞飞十几米远,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下血肿,全身多处皮肤组织擦挫伤。经泌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亚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思雨先在泌阳县中医院住院2天,后于9月3日转入泌阳县人民医院,2015年11月3日出院。经治疗,郭思雨病情有所好转,但颈椎、尾椎依然疼痛,根据医生要求和其身体状况,仍需不定时到医院复查,由此发生后续治疗费应由被告承担。经查事故车辆豫QDM2**轿车在被告人民财险泌阳公司投有保险。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3800元,护理费10025.11元,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945元,租车费2000元,住宿费750元,出租车费23元,合计28803.11元;人民财险泌阳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续治疗费另行主张。

被告赵亚菲辩称,车辆投有保险,由保险公司赔偿。中医院垫付2632.2元,泌阳县人民医院7000元,分四次给付被告赵大地、人民财险泌阳公司经本院向其送达原告的起诉书副本、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在举证期间内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日22时许,被告赵亚菲驾驶豫QDM2**轿车沿花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物资局门前时,与前方步行的郭思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郭思雨受伤,经泌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亚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郭思雨被送往泌阳县中医院治疗,同年9月3日出院,住院2天;随后转入泌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11月3日出院,住院61天,支付医疗费10315.76元;河南省人民医院检查支付医疗费3300元。豫QDM2**轿车系被告赵大地所有,该车在被告人民财险泌阳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12月23日,商业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另查明,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28472元/年。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有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赵亚菲驾驶豫QDM2**轿车沿花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物资局门前时,与前方步行的郭思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郭思雨受伤,经泌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亚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赵亚菲作为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肇事车辆QDM255轿车在被告人民财险泌阳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人民财险泌阳公司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赵亚菲辩称,原告郭思雨在泌阳县中医院住院期间,被告赵亚菲垫付2632.2元,在泌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垫付7000元。在泌阳县中医院垫付的2632.2元,由于原告郭思雨诉请中不包含该部分,且被告赵亚菲也未请求保险公司予以返还,对该费用本院不作处理。在泌阳县人民医院垫付的7000元,由于被告赵亚菲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郭思雨对该费用不予认可,本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因此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郭思雨的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赔,护理人员一人。原告郭思雨的损失经依法核算为:医疗费13615.76元、护理费4914.35元(28472元÷365天/人×63天×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63天×20元/天)、营养费945元(63天×15元/天)、交通费酌定500元,以上共计21235.11元。被告人民财险泌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郭思雨15414.35元(护理费4914.35元+交通费500元+医疗费10000元),由于被告赵亚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剩余5820.76元由被告人民财险泌阳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被告人民财险泌阳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共赔偿原告郭思雨共计21235.11元。无证据证实被告赵大地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被告赵大地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思雨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一千二百三十五元一角一分;

二、驳回原告郭思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思雨负担68元,被告赵亚菲负担1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文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