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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2213号

付道进与范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道进,范明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付道进,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协警,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范明亮,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道进与被告范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道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付道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林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东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