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付道进,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协警,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范明亮,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道进与被告范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道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付道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林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东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