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2498号
原告:许银开。
委托代理人:包进海,浙江萍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永才。
委托代理人:徐文,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银开与被告柯永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银开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提供的证据系复印件”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银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7元,减半收取1293.50元,由原告许银开负担。
审判员 傅红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