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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初字第2498号

许银开与柯永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银开,柯永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2498号

原告:许银开。

委托代理人:包进海,浙江萍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永才。

委托代理人:徐文,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银开与被告柯永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银开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提供的证据系复印件”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银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7元,减半收取1293.50元,由原告许银开负担。

审判员  傅红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