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393号原告李道山。被告余建华。被告湖北楚皇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集街道。法定代表人余建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道山诉被告余建华、湖北楚皇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道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道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道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道山承担。
审判员 陈XX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姜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