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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393号

李道山、余建华与余建华、湖北楚皇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道山,余建华,湖北楚皇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393号原告李道山。被告余建华。被告湖北楚皇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集街道。法定代表人余建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道山诉被告余建华、湖北楚皇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道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道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道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道山承担。

审判员  陈XX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姜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