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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2633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杰,边恒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2633号申请执行人张杰,女,1953年08月29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杜科南小区2-1-202。被执行人边恒波,男,1966年05月1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南四巷**号楼*单元***室。本院执行的张杰诉边恒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326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

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