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长 批示院长 批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182号
原告:武汉青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鲁巷星光无限a座502房。
法定代表人:白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涛,员工。
委托代理人:罗麒,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9号数码科技广场一段7层a区。
法定代表人:郭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青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青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青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青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武汉青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