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03783号原告孔凡密,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中安,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刚,个体户。委托代理人XX生,泗洪县四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玉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西环路东侧1-101号。法定代表人李道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孔凡密与被告徐刚、江苏玉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徐刚承建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善雅名苑小区土建工程,原告孔凡密因工程中四栋楼房泥瓦工工程款未支付与两被告产生纠纷。
本院认为,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所涉工程所在地系宿迁市宿城区,该案应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葛 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马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