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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208-1号

阿勒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殷联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9-08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阿勒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殷联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阿执字208-1号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法定代表人张继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殷联堂,男,汉族,1965年2月8日出生,无业,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阿勒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殷联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殷联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4)伊州民再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巴合提·毛里汗

审判员马力

审判员米热别克·扎尔克汗

二0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姜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