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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819-1号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宋兆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宋兆芹,黄瑞国,黄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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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819-1号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宋兆芹,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黄瑞国,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黄欣,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兆芹、黄瑞国、黄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3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委托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槐执字第8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高千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