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431号��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某有限公司(2015)万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万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富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