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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431号

张某与某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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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431号��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某有限公司(2015)万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万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富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