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410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顺又旺食品商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经营者:雷友兵。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毛家湾饭店,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投资人:舒红。
被告:舒红,女,左右,住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顺又旺食品商行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毛家湾饭店、舒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顺又旺食品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季永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梁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