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382号原告李明,男,汉族,1985年4月18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刘林妹,女,汉族,1987年6月13日生,住霸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建业大厦4层。负责人刘晓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与被告刘林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因原告的伤情需要做司法鉴定,具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 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坤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