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3975-2号原告张玉珍,女,194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票市台吉街。委托代理赵黎伟,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台吉街。被告刘月英,女,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台吉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珍与被告刘月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珍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珍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张玉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丽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毛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