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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林民初字第319号

冯立与李庆海、戴立州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立,戴立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林民初字第319号

原告:冯立,男,1957年12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李庆海,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戴立州,男,62岁,回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冯立诉戴立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立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冯立与戴立州现已和解,戴立州支付了应付款项。冯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余764元,由原告冯立负担。

审判员  张克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笑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