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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金商终字第1780号

詹国明与浦江献礼医院、余素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詹国明,浦江献礼医院,余素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17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詹国明。

委托代理人:叶昆统,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洪朗,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浦江献礼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大桥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献礼。

委托代理人:朵桔,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余素民。

上诉人詹国明为与上诉人浦江献礼医院、原审被告余素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4)金浦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4)金浦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高国坚

审 判 员 金 莹

审 判 员 应 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张青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