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17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詹国明。
委托代理人:叶昆统,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洪朗,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浦江献礼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大桥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献礼。
委托代理人:朵桔,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余素民。
上诉人詹国明为与上诉人浦江献礼医院、原审被告余素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4)金浦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4)金浦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高国坚
审 判 员 金 莹
审 判 员 应 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张青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