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22执13号

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贵友、杨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贵友,杨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1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叶集试验区史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浩,董事长。

被执行人:戴贵友,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杨宁,女,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路。申请执行人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贵友、杨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六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戴贵友、杨宁账户存款6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万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