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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01执字33号

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01执字33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12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玉琴

审判员  祁晓贤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何 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