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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410号

季新平与郑学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季新平,郑学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410号申请执行人季新平,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郑学东,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季新平申请执行郑学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季新平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岳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柳永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