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410号申请执行人季新平,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郑学东,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季新平申请执行郑学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季新平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岳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柳永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