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白桥镇岳桥街。代表人高传利,主任。被执行人刘登文,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孙长保,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孙德良,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登文、孙长保、孙德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王兴宝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杜书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