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3民初85号

原告胡儒祥与被告张九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儒祥,张九亮,庆云常青商砼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85号原告胡儒祥,男,194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张九亮,男,1984年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庆云常青商砼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法定代表人王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儒祥与被告张九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情需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郑玲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尹雪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