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1117号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总支行,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九总社区居委会通海西路2号。负责人管泽逸,支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忠华,系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总支行职员。被告马福军。被告包素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总支行与被告马福军、包素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总支行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总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总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87元,由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总支行负担。
审判员 樊士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顾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