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滁民一终字第01593号

白某与陶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陶某,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1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男,199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女,199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上诉人陶某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2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陶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陶某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理,不违背���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陶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陶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乃康

代理

审判员  董凡睿

代理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司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