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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行审006号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陈耀荣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2行审006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朱建富。委托代理人王红专。被执行人陈耀荣。原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并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义工商检字(2015)第0400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擅自购入侵犯第14854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仔裤共计1400条;经认定,该批牛仔裤的价值为50元/条。被执行人销售商标侵权的牛仔裤共计违法经营额70000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上述商标侵权的牛仔裤被查扣在案。被执行人经销侵犯第14854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仔裤的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述的行为,属违法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在案商标侵权物品;

三、罚款140000元,上缴国库。原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5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4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义工商检字(2015)第04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4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洵敬

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

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赵国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