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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1771号

勒森淼诉李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靳森淼,李金龙,李博,蛟河市河北街道城管执法中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771号

原告:靳森淼,男,汉族,37岁。

被告:李金龙,男,汉族,50岁。

被告:李博,男,汉族,27岁。

被告:蛟河市河北街道城管执法中队。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道。

负责人:梁玉珠,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森淼与被告李金龙、李博、蛟河市河北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森淼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森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森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免交。

审 判 长  张 岩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高小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