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771号
原告:靳森淼,男,汉族,37岁。
被告:李金龙,男,汉族,50岁。
被告:李博,男,汉族,27岁。
被告:蛟河市河北街道城管执法中队。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道。
负责人:梁玉珠,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森淼与被告李金龙、李博、蛟河市河北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森淼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森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森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免交。
审 判 长 张 岩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高小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