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5778号原告杨国栋,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马雨波,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素新,女,3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杨国栋与侯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栋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栋撤回对被告侯素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艳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