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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5778号

杨国栋与侯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国栋,侯素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5778号原告杨国栋,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马雨波,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素新,女,3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杨国栋与侯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栋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栋撤回对被告侯素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艳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