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1号
原告:舒福平,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曹玮,男,198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舒福平与被告曹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舒福平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无法联系曹玮,舒福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福平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福平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审判员 杨远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