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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二初字第477号

李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6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二初字第47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女,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00元,由被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李东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