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二初字第47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女,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00元,由被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李东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亚楠 关注公众号“”
李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二初字第47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女,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00元,由被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李东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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