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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1591号

深圳睿信财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许仲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睿信财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许仲娇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59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睿信财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金杰。委托代理人邓育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执行人许仲娇,女,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址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0366。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睿信财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仲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73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

一、被告许仲娇拖欠本金原告深圳睿信财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220000元,利息人民币2750元,本调解书生效之次日被告许仲娇向原告深圳睿信财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清偿全部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22750元;

二、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14日期间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20000元为本金计算,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7月16日期间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20000元为本金计算;

三、被告许仲娇未按上述约定向原告深圳睿信财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款项,原告深圳睿信财富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车牌号为粤J×××××机动车、粤J×××××机动车),并就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被告负担。因许仲娇逾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6日委托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5125元,但至今仍未履行。(同时被执行人应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从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的利息以人民币12000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为298.68元、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9月16日期间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2000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为25324.44元,两项合计共25623.12元给申请人);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3276元。合计共254024.12元。本案在执行阶段,本院于2015年09月17日以(2015)江开法执字第1591-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许仲娇名下的【(车牌号为粤J×××××、粤J×××××小型娇车)、查封被执行人许仲娇名下座落于开平市长沙区三江大道海伦堡14号楼39座1号房,(他项权利人为: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座落于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曙光东路兴耀花园18幢首层,(他项权利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最高额抵押)】;以上查封财物本院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许仲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许仲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5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邝海蔚

代理

审判员  梁丽冰

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永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