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商初字第4000号

缪爱平与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缪爱平,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000号

原告:缪爱平。

被告: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洋叶村。

法定代表人:黄明桦。

被告: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建筑装饰城内。

法定代表人:黄明桦。

原告缪爱平为与被告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缪爱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缪爱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爱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6560元,减半收取18280元,由原告缪爱平负担。

审 判 长  章赛红

人民陪审员  王根福

人民陪审员  杨邦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卢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