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000号
原告:缪爱平。
被告: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洋叶村。
法定代表人:黄明桦。
被告: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建筑装饰城内。
法定代表人:黄明桦。
原告缪爱平为与被告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缪爱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缪爱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爱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6560元,减半收取18280元,由原告缪爱平负担。
审 判 长 章赛红
人民陪审员 王根福
人民陪审员 杨邦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卢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