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3604号原告王丹被告刘晓颖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王丹诉被告刘晓颖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文浩 更多数据:
王丹与刘晓颖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3604号原告王丹被告刘晓颖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王丹诉被告刘晓颖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文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