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1174号原告邬宝传,居民。被告金景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邬宝传与被告金景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邬宝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邬宝传负担。
审判员 孙在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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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宝传与金景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1174号原告邬宝传,居民。被告金景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邬宝传与被告金景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邬宝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邬宝传负担。
审判员 孙在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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