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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马民初字第01174号

邬宝传与金景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邬宝传,金景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1174号原告邬宝传,居民。被告金景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邬宝传与被告金景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邬宝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邬宝传负担。

审判员  孙在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志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