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唐民初字第00805号原告曹国如。原告XXX。被告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8号。法定代表人严曙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卫,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杨,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如、XXX与被告南通市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国如、XXX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如、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曹国如、XXX负担。
审判员 沈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晓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