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22号原告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元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位于项城市蛤蟆寨小学后面路东,东西六间共计三层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和项城市公园老铁道南夜色倾城后面整栋楼房及土地使用权,位于项城市西大街工业路口西南角天鹅宾馆1栋1-7层楼房及西两间门面;商城美食街1-2层,团结路南路西门面房两间1-3层;王靖浩名下:莲花大道西路北及西大街路南房产予以查封,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使本案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某某位于项城市蛤蟆寨小学后面路东,东西六间共计三层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和项城市公园老铁道南夜色倾城北西北角三层整栋楼房及土地使用权;位于项城市西大街工业路口西南角天鹅宾馆1栋1-7层楼房及西两间门面;商城美食街1-2层,团结路南路西门面房两间1-3层;王靖浩名下:莲花大道西路北及西大街路南房产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凌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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