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民初字第1269号
原告:姜宇强。
被告:飞云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香格里拉5幢316室。
法定代表人:曹云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宇强与被告飞云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万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楼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