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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行初3号

刘维松,刘维志,刘维凤,刘维琴与蚌埠市蚌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陈岳侠、刘维强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审立案通知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6)皖0303行初3号刘维松,刘维志,刘维凤,刘维琴:你因与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陈岳侠、刘维强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起诉。经审查,你的起诉符合法定立案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形式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行政审判庭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