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河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郁章霆,男,汉族,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街道。被执行人黄敬香,女,汉族,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街道。被执行人郁万银,男,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街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河商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划被执行人郁章霆、黄敬香、郁万银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卞广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段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