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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河执字第765号

郁万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郁章霆,黄敬香,郁万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河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郁章霆,男,汉族,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街道。被执行人黄敬香,女,汉族,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街道。被执行人郁万银,男,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街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河商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划被执行人郁章霆、黄敬香、郁万银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卞广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段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