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李某惠。委托代理人李志祥,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龙。委托代理人刘家斌,桃源县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惠诉被告胡某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惠以考虑小孩健康成长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李某惠负担。
审判员 饶胜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田国霞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