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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453号

王丽华与李治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3-12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丽华,李治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453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华,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大柳塔镇。被执行人李治鹏,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依据(2013)绥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丽华与李治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李治鹏财产线索及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4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华荣

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田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