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219号原告熊艳芳,女,1984年10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丽君。被告张志杰,男,1987年12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艳芳诉被告张志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艳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志杰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艳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熊艳芳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芳
审 判 员 马军平
人民陪审员 乔顺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