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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2219号

熊艳芳诉张志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熊艳芳,张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219号原告熊艳芳,女,1984年10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丽君。被告张志杰,男,1987年12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艳芳诉被告张志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艳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志杰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艳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熊艳芳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芳

审 判 员  马军平

人民陪审员  乔顺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