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民初字第4869号原告吕兰英,女,1951年4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新生,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秀敏(吕兰英之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被告陈公平,女,1985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玉顺,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聪,北京周玉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吕兰英与被告陈公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8577.67元、陪护费2666.66元、交通费340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其他损失107.7元,共计15154.53元。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24日19时30分许,陈公平因堆放沙子问题找吕兰英理论,双方发生口角,进而产生肢体接触,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吕兰英构成轻微伤,陈公平不构成轻微伤。当日,吕兰英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医治,2015年3月25日至2015年4月2日住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下唇粘膜损伤;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左颈总动脉斑块形成。住院治疗期间,吕兰英支付医疗费8577.67元。双方认可陈公平另外垫付医疗费1800元。出院医嘱载明:全休壹个月,住院期间陪护壹人。陈公平提出吕兰英伤情中的高血压3级、左颈总动脉斑块与本次外伤没有关系。经向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调取病历、医嘱单,并进行咨询,左颈总动脉斑块为长期形成,与外伤没有关系,但治疗中并未发生该项费用。吕兰英有高血压病史5年余,此次事件是刺激高血压复发的一个因素,所用药物是稳定血压的常用药物,费用约50元。2015年5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作出京公门行罚决字(2015)000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陈公平行政拘留伍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经核算,吕兰英的各项损失数额为:医疗费8577.67元、护理费800元、交通费7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综合考虑事发起因、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年龄差异及伤情状况,确定陈公平赔偿比例为90%。陈公平另行支付的1800元医疗费,超出其应负担部分应予扣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陈公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吕兰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九千二百七十七元。
二、驳回吕兰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十九元,由吕兰英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由陈公平负担五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郝 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谢新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