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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258号

申请执行人王维利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利峰经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队人孙某某,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铁商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在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均无能够执行财产登记信息。本案确无再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执字第25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职权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永生执行员  赵国范执行员  邓文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希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