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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2执恢6号

汪娟娟、曾伟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娟娟,曾伟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2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汪娟娟,女,198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曾伟忠,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申请执行人汪娟娟依据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曾伟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临执字第3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6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915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曾伟忠在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8435元,并将其中的7915元(含借款本金7500元、诉讼费41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汪娟娟,余52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收取。申请执行人汪娟娟在收到上述款项后表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本院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结案,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褚钟光

代理

审判员  杨 云

代理

审判员  何利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倪桂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