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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字第127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淄博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穆春梅,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字第127号

原告:穆春梅。

被告: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薛乐祥,董事长。

原告穆春梅诉被告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茂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朱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