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字第127号
原告:穆春梅。
被告: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薛乐祥,董事长。
原告穆春梅诉被告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山东绿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茂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朱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