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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871号

关金亚与王贵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关金亚,王贵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关金亚,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贵民,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上蔡县。本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王贵民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款5000元,申请人关金亚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贵民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贵民的存款51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华彬

审判员  霍建民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任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