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关金亚,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贵民,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上蔡县。本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王贵民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款5000元,申请人关金亚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贵民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贵民的存款51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华彬
审判员 霍建民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任光华